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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确立并扩展乡(镇)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2021-04-29 09: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确立并扩展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新政文〔202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经2021年4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我市所辖各乡(镇)所行使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基础事项(65项)为我市全域范围内乡(镇)必须承担的行政职权;委托事项(191项)为各乡镇以委托形式承担的行政职权,已经司法部门备案。

职权下放后,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委托、谁担责”“谁行权、谁解释”的原则,切实履行各项职权事中事后以及各环节的应履职责,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服务缺位。

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改革实际,对赋权事项、形式等进行动态调整,对职权履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纠偏正向。司法部门要加强相关培训,指导基层规范法律文书、程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市直赋权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主动协调配合,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使乡镇更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

《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辉市关于赋予经济发达镇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乡镇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卫政办〔2019〕68号)自此文件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1.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清单(基础事项目录)

   2.委托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清单(委托事项目录)

                                  卫辉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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