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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
2014-06-30 15:42  

卫政办〔2014〕28号

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要求,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巩固我市行政审批改革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新乡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要求,有效履行职责,改善政府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管理缺位,防止“一放就乱”。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着力构建科学管用的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二、监管内容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各部门应当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强化后续监管工作,严禁“以批代管”、“一放不管”。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审批部门一律不再审批,严禁以其他名义变相保留。对市场能够自主调节的,要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通过发展建设规划、政策扶持、税收优惠等手段进行行业引导,重点加强对原审批对象是否依法行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等方面的监管;对取消后转由社会组织管理的,要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指导推进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对社会组织是否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是否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以及收费、财务行为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管。

(二)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部门应自决定公布之日起,主动跟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将事项受理权、审核权、审批(核)权、审批结果送达权等承接到位,做好对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管理机制,约束和规范审批行为。

(三)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公开服务流程和办事环节,制定统一的服务和管理规范,建立行政服务事项目录和日常管理事项目录。对与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的行政服务项目和日常管理的事项,要按照“便民高效”的要求,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转为行政服务项目的,原审批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授权,履行材料汇总、审核、实地勘察等初审职责,做好技术指导、政策咨询和协助申请人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等服务。转为日常管理事项的,原审批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服务程序,完善事后备案等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变相审批。要根据初审和备案等途径掌握的信息,重点加强对服务和管理对象后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管。

(四)承接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非场地限制、涉密等原因,承接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要严格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和“审管分离”的要求,杜绝行政审批运行的体外循环,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要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理念,做好审批和监管工作衔接和信息互通,重点加强对未取得行政审批、超越行政审批核定的范围和不再符合审批条件而从事相关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管。

三、监管职责

以“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确定后续监管主体,其他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一)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是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主体,具体负责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后续监管工作,组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督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审批机关后续监管工作情况的监督。建立完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违法违规投诉举报机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四)行政服务中心。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审批机关建立审批与后续监管衔接机制。配合监察部门做好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工作。

(五)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监管方案并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和自律管理。

(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违法收费、价格违法及价格垄断行为查处。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涉及到的收费行为和对移交社会组织管理的收费事项进行监督。

(八)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财税法规、政策执行、财政资金使用及社会组织会计行为的监督,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四、工作保障

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续监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的重要内容,是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把“该管的事情管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认识,成立工作班子,明确职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审批机关要对已取消调整的审批项目认真进行分析,梳理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责任,根据不同管理内容和工作性质,逐一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其他责任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加快研究出台相应配套办法,为审批机关加强后续监管创造条件,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将新取消和调整的事项以及行政机关后续监管依据、监管过程等信息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公共宣传媒介上予以公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畅通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监督渠道,采取可行措施,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举报违法行为和相关部门的不当监管、违法监管行为。

(三)强化工作监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后续监管工作专项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的职责履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各责任部门要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运行和监管工作开展、取得实效、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报告。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审批机关仍在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的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或因缺乏监管、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重大问题的,经监察机关发现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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